有充分证据显示EuP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时候,会员国应按照情节轻重,采取包括最严厉,禁止在其国内市场销售的适当措施,促使产品符合本指令要求;会员国应确保不符合相关执行措施的EuP,其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负有按照会员国所制订要求,使相关产品符合本指令要求;如果不符合规定的状况持续,会员国应要求该产品自行从市场中撤回。会员国相关当局在做出以上禁止或者限制决定时,除应向公众公布外,也应通知含执委会及其他会员国在内的相关各方,并阐述理由,同时对受此决定影响的一方,告知可寻求的法律援助途径和期限;执委会在接获相关通知后,应即刻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并征求外部独立专家的技术性建议,如果执委会认为会员国的决定无合理依据,应立即通知会员国,并将意见透过欧盟的公报进行公告;如果会员国以上的决定所基于的执行措施协调性标准有缺陷,应立即依照指令第10条的规定,征询相关委员会的意见,并依照意见,公告、维持、限制或者撤回该标准,必要时,执委会应通知相关的欧洲标准机构,并授权其修改相关的协调性标准。
EuP指令的定义
(1)能耗产品(“Energy-using Products,简称EuP”):是指依靠能源输入(电力、石化及再生燃料)才能操作,以及那些用来发动、运送及测量该能源的上市产品。这还包括单独耗能的部件成品(dependant part),以及用电产品内的部件(incorporated part)。
(2)实施方法(“Implementation measures”)是指本指令所指的生态化设计规定方法。
(3)生命周期(“Life cycle”)是指一种EuP产品连续性的阶段,涵盖原料使用至最终处置阶段。
(4)生态档案(“Ecological profile”)是指一种记述说明(description),涵盖该EuP产品整个生命周期阶段的投入与产出(如原料、排放及废弃物)。这些投入/产出在环境冲击角度而言最为显著,以及它们的数量可以被计算。
(5)生态化设计规定(“E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任何一种关于EuP产品或它的设计在提升环境绩效时的规定。
(6)一般生态化设计规定(“Generic e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在生态档案中的任何一种生态化设计规定,而这无须符合某种特定环境方面的需求。
(7)特定生态化设计规定(“Specific e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一种EuP产品的某个环境方面的可量化/可量测的生态化设计规定,如在使用时的耗能(以能源投入/绩效产出作为计算单位)。
EuP指令的范围
EuP的定义:指一旦上市或开始使用时,依靠输入能源才能正常工作的产品和用于产生、转换以及测量该能源的产品,包括整合入EuP的终端用途个别零组件。(第2条定义)。凡是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范围内的EuP,应该遵守本指令指定的执行措施或采取相关的自律规范:1、按照最近数据显示,其销售及贸易量显著,在欧盟境内的年销售量或者贸易量达20万单位者;2、经过考虑后,上市或已开始运作的产品数量,对欧盟的环境有显著冲击者;3、在不造成高成本的前提下,通过采取环境设计能够对环境有明显改善者。但以上不包括人或货物的运输工具。欧盟执委会应优先规定EuP的产品具体类别,在2007年7月6日前制订工作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在往后3年内应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的产品范围,即经“欧盟环境变迁计划(ECCP)”确认,在以成本效率的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具有高度潜力的产品,例如:加热及热水设备、电动马达、家用及服务业之照明设备、家用电器、家用及服务业用办公设备、消费性电子产品及冷暖气设备。此外,应针对相关产品之待机状态能源耗损(stand-by losses)制订个别的执行措施(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