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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cp范本-饮品厂卫生控制程序-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05  浏览次数:131
核心提示:1 目的对本厂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进行控制,以保证本厂饮用天然水产品的产品质量及卫生安全。2 适用

1 目的对本厂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进行控制,以保证本厂饮用天然水产品的产品质量及卫生安全。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饮用天然水产品的生产设施、生产过程、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管理。3  职责3.l 办公室负责提出本程序的控制要求并监督实施。3.2 各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设施与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3.2.1 办公室负责卫生管理制度、工作服管理和健康管理;3.2.2 生产技术科负责基础设施、卫生设施、生产过程卫生管理和设施器具的清洗消毒;3.2.3 质管科负责有毒有害物管理;3.2.4 供销科负责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管理。4  程序4.1卫生管理制度4.1.1 办公室及时收集、获取上级卫生、质量管理部门有关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及时宣传和贯彻。4.1.2 办公室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细则。4.1.3 办公室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4.1.4 办公室负责在厂区及厂区周围定期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不得已使用杀虫剂时,不得污染水源及生产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和容器彻底清洗,消除污染。4.2 基础设施4.2.1 道路  厂区道路应通畅,便于机动车通行并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4.2.2 地面生产车间地面应经过硬化并保持平整,同时应略高于道路路面且有适当坡度,便于清扫和消毒。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4.2.3 屋顶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便于洗刷、消毒。 4.2.4 墙壁生产车间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装修高度不低于1.50m的墙裙,便于清洗。4.2.5 门窗车间的门、窗应闭合严密,并装有纱窗、纱门,纱窗、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4.2.6 通道车间的通道要宽畅,便于运输和清扫、洗刷、消毒。4.2.7通风    生产车间、仓库均应有良好通风,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4.2.8采光、照明    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4.3卫生设施4.3.1洗手、消毒    车间进口处应设置非手动式洗手设施和干手设施,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4.3.2厕所    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4.4 设备和容器的清洗和消毒4.4.1 生产技术科应保证厂房和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给排水系统等均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运行和整齐洁净。4.4.2 正常情况下,生产技术科负责每年至少对厂房、设备、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具体执行《设备容器清洗消毒制度》。4.4.3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做。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4.4.4垃圾桶、箱周围保持清洁,垃圾桶要有盖,垃圾箱要有门,防止污物外溢;要经常对垃圾桶、箱进行清洗消毒。4.4.5生产技术科在班前和班后应对生产车间的设备、工器具、管道等进行清洗和消毒。班后应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必要时进行消毒。车间、设备、工器具用洗涤剂和消毒剂处理后,残留的洗消剂应该在车间和设备等重新使用前彻底冲洗干净。4.4.6质管科应制订有效的清洗和消毒方法及制度,以保证全厂所有车间和场所部得到适当的清洁,防止食品污染。4.4.7清洁、消毒方法必须安全、卫生,所采用的消毒药剂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4.4.8 空调机及净化空气口每季度清洗一次。4.5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4.5.1 水源水的卫生4.5.1.1 水源水质应符合 GB 17323 饮用天然水规定的各项指标的要求。4.5.1.2 为了保证饮用天然水良好和稳定的质量,在生产期间应对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界限指标和如下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感官要求、微生物各项指标。监测时间如下:界限指标:每四个月监测一次,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丰水期每15天监测一次,平水期和枯水期每月监测一次。一旦监测结果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4.5.2 过滤装置所使用的的过滤材料要每季度进行清洗和更换。更换后必须作完整性试验,检查是否有泄漏。4.5.3 灭菌4.5.3.1采用臭氧装置对矿泉水进行灭菌,臭氧的浓度和水流速,要依据气温、水质、pH值和水中还原性物质的多少加以调节,确保达到灭菌效果。臭氧的浓度和矿泉水流速。4.5.3.2 采用紫外线消毒装置,紫外线灯类型(其波长应包括2.5 ×10-7m —2.8×10-7m的杀菌峰值波长),水层不超过2cm,并控制流速。应保持紫外线灯管表面清洁;并每天检查、损坏更换。生产车间每天应记录天然水流速。4.5.4 包装容器4.5.4.1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4.5.4.2 使用干净的容器或包装袋包装瓶、盖。运输工具和仓库应保持清洁,并有防尘,防污染措施。4.5.4.3 瓶子和瓶盖在灌装前必须经过严格清洗消毒,其清洗设备应自动化。4.6 成品贮藏运输的卫生要求4.6.1 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并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4.6.2 成品堆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4.6.3 成品库要干燥、通风,设有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要定期洗扫、消毒,保持卫生。4.6.4 成品在贮存期间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以保证其卫生质量。4.6.5 成品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4.6.6 各种运输工具、车辆应随时清洗、定期消毒,保证清洁卫生。4.7有毒有害物管理4.7.1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4.7.2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4.7.3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4.7.4各种药剂的使用品种和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部门同意。4.8工作服的管理4.8.1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必要时还应配备口罩、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4.8.2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4.9健康管理4.9.1 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没有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4.9.2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还须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试验。4.9.3 凡体检确认患有:(1)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毒者);(2)活动性肺结核;(3)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4)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5)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属性皮肤病;(6)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1 目的对本厂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进行控制,以保证本厂饮用天然水产品的产品质量及卫生安全。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饮用天然水产品的生产设施、生产过程、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管理。3  职责3.l 办公室负责提出本程序的控制要求并监督实施。3.2 各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设施与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3.2.1 办公室负责卫生管理制度、工作服管理和健康管理;3.2.2 生产技术科负责基础设施、卫生设施、生产过程卫生管理和设施器具的清洗消毒;3.2.3 质管科负责有毒有害物管理;3.2.4 供销科负责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管理。4  程序4.1卫生管理制度4.1.1 办公室及时收集、获取上级卫生、质量管理部门有关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及时宣传和贯彻。4.1.2 办公室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细则。4.1.3 办公室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4.1.4 办公室负责在厂区及厂区周围定期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不得已使用杀虫剂时,不得污染水源及生产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和容器彻底清洗,消除污染。4.2 基础设施4.2.1 道路  厂区道路应通畅,便于机动车通行并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4.2.2 地面生产车间地面应经过硬化并保持平整,同时应略高于道路路面且有适当坡度,便于清扫和消毒。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4.2.3 屋顶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便于洗刷、消毒。 4.2.4 墙壁生产车间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装修高度不低于1.50m的墙裙,便于清洗。4.2.5 门窗车间的门、窗应闭合严密,并装有纱窗、纱门,纱窗、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4.2.6 通道车间的通道要宽畅,便于运输和清扫、洗刷、消毒。4.2.7通风    生产车间、仓库均应有良好通风,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4.2.8采光、照明    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4.3卫生设施4.3.1洗手、消毒    车间进口处应设置非手动式洗手设施和干手设施,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4.3.2厕所    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4.4 设备和容器的清洗和消毒4.4.1 生产技术科应保证厂房和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给排水系统等均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运行和整齐洁净。4.4.2 正常情况下,生产技术科负责每年至少对厂房、设备、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具体执行《设备容器清洗消毒制度》。4.4.3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做。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4.4.4垃圾桶、箱周围保持清洁,垃圾桶要有盖,垃圾箱要有门,防止污物外溢;要经常对垃圾桶、箱进行清洗消毒。4.4.5生产技术科在班前和班后应对生产车间的设备、工器具、管道等进行清洗和消毒。班后应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必要时进行消毒。车间、设备、工器具用洗涤剂和消毒剂处理后,残留的洗消剂应该在车间和设备等重新使用前彻底冲洗干净。4.4.6质管科应制订有效的清洗和消毒方法及制度,以保证全厂所有车间和场所部得到适当的清洁,防止食品污染。4.4.7清洁、消毒方法必须安全、卫生,所采用的消毒药剂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4.4.8 空调机及净化空气口每季度清洗一次。4.5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4.5.1 水源水的卫生4.5.1.1 水源水质应符合 GB 17323 饮用天然水规定的各项指标的要求。4.5.1.2 为了保证饮用天然水良好和稳定的质量,在生产期间应对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界限指标和如下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感官要求、微生物各项指标。监测时间如下:界限指标:每四个月监测一次,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丰水期每15天监测一次,平水期和枯水期每月监测一次。一旦监测结果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4.5.2 过滤装置所使用的的过滤材料要每季度进行清洗和更换。更换后必须作完整性试验,检查是否有泄漏。4.5.3 灭菌4.5.3.1采用臭氧装置对矿泉水进行灭菌,臭氧的浓度和水流速,要依据气温、水质、pH值和水中还原性物质的多少加以调节,确保达到灭菌效果。臭氧的浓度和矿泉水流速。4.5.3.2 采用紫外线消毒装置,紫外线灯类型(其波长应包括2.5 ×10-7m —2.8×10-7m的杀菌峰值波长),水层不超过2cm,并控制流速。应保持紫外线灯管表面清洁;并每天检查、损坏更换。生产车间每天应记录天然水流速。4.5.4 包装容器4.5.4.1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4.5.4.2 使用干净的容器或包装袋包装瓶、盖。运输工具和仓库应保持清洁,并有防尘,防污染措施。4.5.4.3 瓶子和瓶盖在灌装前必须经过严格清洗消毒,其清洗设备应自动化。4.6 成品贮藏运输的卫生要求4.6.1 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并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4.6.2 成品堆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4.6.3 成品库要干燥、通风,设有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要定期洗扫、消毒,保持卫生。4.6.4 成品在贮存期间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以保证其卫生质量。4.6.5 成品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4.6.6 各种运输工具、车辆应随时清洗、定期消毒,保证清洁卫生。4.7有毒有害物管理4.7.1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4.7.2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4.7.3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4.7.4各种药剂的使用品种和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部门同意。4.8工作服的管理4.8.1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必要时还应配备口罩、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4.8.2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4.9健康管理4.9.1 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没有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4.9.2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还须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试验。4.9.3 凡体检确认患有:(1)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毒者);(2)活动性肺结核;(3)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4)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5)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属性皮肤病;(6)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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