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DA水产品HACCP123法规A部分——总则§123.3 定义(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201条款及本章101部分对术语的定义和解释除非重新定义、否则均适用本部分,以下定义也将适用:(a)认证编号:贝类控制当局授予软体贝类加工者的一个特定的文字与数字的组合。(b)关键控制点:可实施控制的食品加工的一个点、工序或过程。它能防止、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使危害减少至可接受的水平。(c)关键限值:为防止、消除已确认的食品安全危害的发生、或使危害减少至可接受的水平。必须在关键控制点加以控制的一个物理、生物或化学参数的最大或最小值。(d)水产:淡水或海水中供人类食用的,除鸟类、哺乳类以外的有鳍类、甲壳类和其他类型的水产生物、包括,但不限于鳄鱼、蛙类、龟类、海蛰、海参、海胆及此类动物的卵、以及所有软体动物。(e)水产品:以水产为主要成份的人类食品。(f)食品安全危害:任何会使食品对人类消费安全构成威胁的生物、化学或物理特性。(g)进口商:商品进入美国后,其在美国的货主或受货人,或是国外货主或受货人在美国的代理人或代表、此人负责确保获准进入美国的货物符合一切有关进口的法律。为此,通常进口商不能是海关代理人、发货人、承运人或轮船代理人。(h)软体贝类:指新鲜或冷冻牡蛎、蛤、贻贝、扇贝的可食种类或它们的可食部分。完全由闭壳肌制成的产品除外。(i)预防措施:用于控制已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的物理、化学或其他要素。(j)加工监测装置:显示关键控制点加工情况的仪器或设备。(k)(1)加工:对于水产及水产品是:处理、贮存、准备、去头、去脏、去壳、冷冻,以变成不同的商品形式,以及加工、保鲜、包装、贴标、卸货或装船。(2)本部分规定不适用于:(ⅰ)在捕捞或运输过程中未经加工的水产及水产品。(ⅱ)在捕捞船上仅为水产保鲜而做的,例如去头、去脏或去壳处理。(ⅲ)为零售而规定的操作。(l)加工者:任何在美国或外国从事水产及水产品商业性的、通关的或普通加工的人。加工者包括那些从事生产供销售或消费者检验用食品的人员。(m)产鲭鱼毒素的品种:金枪鱼、深蓝色鱼(bluefish)mahi—mahi,以及其它不论是否属鲭鱼亚目的种类,这种鱼被捕捞后处于嗜温菌可繁殖的温度条件下,其肉中的组氨酸被分解,产生游离的组胺,并可达到一个显著的水平。(n)必须:用以表述强制性的要求。(o)贝类控制当局:指一个联邦、州或国外机构、或是君主部落的政府,其依法从事包括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