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对用于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测量和监控装置进行控制,确保测量和监控结果的有效性。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用的装置、软件等。 3、职责: 3.1、品控部: 负责测量和监控装置的管理。 3.2、使用部门: 负责对测量和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 3.3、办公室: 负责对测量和监控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 4、程序: 4.1、测量和监控设备的确定、采购及验收: 4.1.1、配置测量和监控设备: 根据所需测量能力和测量要求配置测量和监控设备,对其的确定、采购和验收标准。国内制造的要具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CMC标志),进口的要采用国际单位制。 4.1.2、测量和监控设备的初次检定: 经验收合格的测量和监控设备,生产厂提供的检定证书作为初次检定凭证,如无检定合格证,品控部负责送检,合格后才能使用,检定合格应粘上标记,表明其检定状态的标识。 4.1.3、测量和监控设备的编号: 品控部负责对测量和监控设备编号,建立测量监控设备台帐,记录设备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生产厂家、检定周期、核准日期、放置地点等,测量监控设备台帐一份交办公室备案。 4.2、测量、监控设备的周期检定: 4.2.1、品控部每年8月下发《周期检定计划》,根据计划执行周期检定。 4.2.1.1、对需送外检定的设备,由品控部负责与技术监督局进行检定,并由其出具检定报告; 4.2.1.2、对于不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设备,应按设备操作手册和使用经验,品控部负责编制成校准规定,使用者自行进行校准。 4.2.2、检定合格的设备,品控部负责进行标识;检定不合格的,应立即进行隔离,修理后重新检定;同时应作出检定记录。 4.3、测量、监控设备的使用、搬运、维护和贮存控制: 4.3.1、使用者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或品控部编制的《监视、测量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确保设备的测量和监控能力与要求相一致,防止发生可能使检定失效的调整。使用后要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保养。 4.3.2、在使用测量、监控设备前,应按规定检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4.3.3、使用者在测量监控设备的搬运、维护和贮存过程中,要遵守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防止其损坏或失效。 4.3.4、测量、监控设备的检定、修理、报废等应记录在设备档案内。 4.4、测量、监控设备偏离检定状态的控制: 4.4.1、发现检测设备偏离检定状态时,应停止检测工作,及时报告品控部。品控部应追查使用该设备检测的产品流向,再评价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确定需重新检测的范围并重新检测。品控部应组织对设备故障进行分析、维修并重新检定,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