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584—1999 前 言 本标准按规定日期实施,无过渡期要求。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 QCn 29008.5—91 。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亚新、程 猛、王焕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 / T 584—1999 代替 QCn 29008.5—91 汽车底盘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二、三类汽车底盘产品质量检验的抽样规定、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和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M 类、 N 类汽车的二、三类汽车底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QC / T 900 —1997 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 . 1 二类底盘 完整车辆去掉货箱(车厢)及专用装置的机械整体。 3 . 2 三类底盘 完整车辆去掉车身或驾驶室、货箱(车厢)及专用装置的机械整体。 4 抽样规定 4 . 1 抽样对象 定型投产,经企业质量部门验收合格的二、三类汽车底盘产品和由本企业或改装车生产企业采用同型号底盘改装、定型投产并经改装企业质量部门验收合格的成品汽车(以下分别简称为二类改装车和三类改装车)。 4 . 2 抽样方式 随机抽样。 4 . 3 抽样数 根据企业汽车底盘产品年总产量决定抽样数。抽样数见下表。 序号 抽样对象 检验项目 抽样数 汽车底盘年产量< 1 万辆 汽车底盘年产量 ≥1 万辆 1 汽车底盘产品 1 安全环保项 2 装配调整和外观质量 2 2 2 由同型号盘改装的成品汽车 1 安全环保项 2 基本性能 3 可靠性行驶 2 3 4 . 4 抽样地点与抽样基数 在底盘和汽车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 30 辆;突击抽样时,抽样地点和抽样基数不限。 5 检验内容 5 . 1 安全环保项检验。 5 . 2 基本性能检验。 5 . 3 装配调整和外观质量检验。 5 . 4 可靠性行驶检验。 6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评定依据和评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