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675一1999前 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70/311/EEC《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及其挂车转向机构的协议》。只是按中国标准编写的习惯,将试验条件的内容分列出来,并增加了“机动动作时间”的定义。 本标准还增加了日本安全标准第11条的内容和GB 7258一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有关转向的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姜璧琪。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675一1999 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 EQV 70/311/EEC steering system of motor vehicles —Basic requirements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转向系统结构的设计和安装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类和N类公路用汽车。2 术语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2.1 转向系统 改变汽车行驶方向的机构,它由转向控制机构、转向传动装置、转向车轮和专用机构组成。2.2 转向控制机构 直接由驾驶员操作用以控制汽车行驶方向的机构。2.3 转向传动装置 转向控制机构和转向车轮之间的所有机构(专用机构除外)。它可为机械式、液压式、气动式、电动式或它们的任一组合。挂车转向传动装置系指将所需力传递给挂车转向车轮从而改变汽车行驶方向的所有机构。2.4 转向车轮 通过改变其方向从而改变汽车行驶方向的车轮。2.5 专用机构 专用机构也是转向系的组成部分,它可以产生辅助的或独立的动力,单独或辅助地实现汽车转向,它由机械、液压、电气或它们的任一组合(例如,借助于油泵、气泵和蓄电池)构成。2.6 人力转向 只由驾驶员体力提供动力的转向。2.7 助力转向 由驾驶员体力和专用机构两者提供动力的转向。2.8 全动力转向 只由专用机构提供动力的转向。2.9 机动动作时间 从驾驶员开始操作转向控制机构的瞬间起直到达到开始测量的那个位置止的时间间隔。2.10 转向力 为了改变汽车行驶方向.驾驶员作用于转向控制机构的力。3 基本要求3.1 方向盘必须左置。3.2 不得单独以后轮做为转向车轮。3.3 不得装用全动力转向机构。3.4 转向时转向车轮的偏转必须是渐进的。5.5 转向系统必须有足够的刚度且坚固耐用,以确保行驶安全。3.6 转向系统必须保证驾驶员在正常驾驶操作位置上能方便、准确地操作,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得与其他零部件有干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