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662-2000(2000-11-06批准,2001-04-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新智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无锡泰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汽杰克赛尔空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平、唐锡年、程立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汽车空调(HFC-134a)用贮液干燥器 QC/T 662-2000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空调(HFC-134a)用贮液干燥器(以下简称贮液干燥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HFC-134a为制冷剂的汽车空调用贮液干燥器。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6287-1986 分子筛静态水吸附测定方法 GB/T 10125-1997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盐雾试验3 术语3.1 贮液干燥器 贮液干燥器是一种装有干燥剂、过滤器等,用于收集循环于系统中的制冷剂中所含过量的水分并贮存高压液态制冷剂的容器。3.2 干燥剂 用于收集和容纳水分的固体吸附剂,在制冷循环中,干燥剂应与制冷剂、冷冻润滑油相容。3.3 压力损失 制冷剂流经贮液干燥器进出口的压力差值。3.4 干燥剂吸水能力 干燥剂在湿空气或制冷剂中吸得水的最大质量与吸水前干燥剂质量之比。4 技术要求 贮液干燥器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4.1 外观 贮液干燥器外表面应标志清晰,焊缝均匀,明显划痕、油污。4.2 气密性 任一处泄漏量应不超过5 g/年。4.3 耐压性 贮液干燥器在5.3 MPa压力下进行试验后应无泄漏及明显变形,并应在10.5 MPa压力下不破裂。4.4 清洁度 贮液干燥器内部杂质含量应不大于20 mg。4.5 干燥性能4.5.1 干燥剂吸水能力不小于15%。4.5.2 干燥剂预吸水量不大于干燥剂重量的3.5%。4.6 压力损失 进出口压力差值应满足设计要求,一般不大于20 kPa。4.7 耐高温性 高温试验后,外观无异常变形、破损,并应符合4.2的要求。所有非金属零件应无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