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对封闭的有机农业生态系统内,动物生产通过饲料和肥料把种植生产和动物养殖合理地结合在一起,对建立系统内良性物质循环、保持和发展土壤肥力意义重大。欧盟有机农业动物生产按照《欧洲有机法案》VO(EWG)Nr.2092/91“动物生产规程”进行,纳入监控机构负责的监控操作程序。禽类动物生产必须符合有机农业动物生产规程。 1 有机农业动物生产的基本规程 欧盟有机农业动物生产把自然友好的理念落实在动物生产的原则和措施中。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 1.1 综合性生产 动物和动物源产品生产是由多个有机农业企业组成的综合生产。禽类动物生产也是有机农业综合性生产的重要组成。 1.2 保证生态平衡 动物和动物源产品生产必须保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满足植物对营养的需要,补充和改变土壤有机物质,提供土壤和植物间、植物和动物间、动物和土壤间的自然循环。 1.3 可持续发展 通过可再生资源(动物源经济肥、固氮菌和饲料作物)的使用,植物栽培、动物饲养、牧地系统组合为土壤保持改良、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 1.4 土地相关性 不依赖于土地面积的生产方式不符合有机农业基本原理。动物必须能自由活动。动物饲养数直接和可利用土地面积相结合,可防止过度放牧和土壤风化流失,无害清理动物排遗物。 1.5 统一方式饲养原则 一个有机农业生产单元的所有动物都必须满足有机农业动物生产的规程。 《欧洲有机法案》还规范了企业中饲养非有机农业动物的特例、允许和非有机农业动物在一个共同的牧场地上同时饲养的特例。 2 有机农业动物生产的转型 2.1 有机农业动物生产的土地转型 生产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饲料的土地在转型期内必须贯彻有机农业生产规程,来自有机农业牧地的饲料至少需要两年转型期,多年生植物土地上的有机农产品首次收获前至少需要3年。《欧洲有机法案》还明确规范了缩短土地转型期的特例。 2.2 有机农业动物及动物源产品的转型 有机农业动物最短饲养时间。动物必须按照有机农业动物规程来饲养转型,禽类最短饲养时间:产肉的禽类10个星期,在幼雏孵化3天内,开始有机农业饲养;产蛋的禽类6个星期。《欧洲有机法案》还规范了特例。 2.3 有机农业生产单元的整体转型 整个生产单元(包括动物、牧场地、饲料草地)同时转型,可缩短为24个月,适用于转型前已存在的动物及其后代、同期的饲料草地、牧场地;主要依靠本生产单元的饲料饲养动物。 3 有机农业的动物来源 有机农业禽类品种或品系的选择应有助于禽类适应能力、生物活力及抗病力的加强。必须避免使用“集约化饲养的具有典型疾病或健康问题的品种和品系”,优先选择本地品种和品系。禽类必须来自有机农业生产单元,终生滞留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内。《欧洲有机法案》还明确规范了有机农业禽类来源的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