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有机法案》VO(EWG)Nr2092/91是保证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基础,它详细地规范了有机农业肥料的来源、贮存、使用等,规定肥料也纳入在由“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或“质量检查认证机构”(下称监控机构)负责的“监控操作程序”之中。《欧洲有机法案》提供的环保型肥料管理新理念、新方法,为发展和发现施肥新技术提供了原则和框架。 1、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和肥料使用的理念与措施 1.1 肥料在有机农业生态系统的作用 有机农产品(食品)不断从有机农业企业(实体)输出,植物源和动物源肥料在保证相对封闭的有机农业生态系统内物质循环、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意义重大。肥料可满足植物对营养的需要,补充和改变土壤有机物质。肥料和饲料把种植生产和动物养殖合理地结合在一起,通过肥料和饲料可建立有机农业生态系统内的土壤和植物间、植物和动物间、动物和土壤间的自然循环。有机农业动物养殖单元“关于动物源经济肥料施放计划”,加强了肥料供给方和施放方的合作与发展。通过可更新的自然资源(动物源经济肥、固氮菌和饲料)的使用,植物栽培、动物饲养的合理组合为土壤保持、土壤改良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 1.2 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和肥料使用的措施 有机农业在肥料和农药的使用有着严格限制,肥料和农药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或农产品中残留物的存在。有机农业大量使用农业技术,有限制地使用非化学合成和溶解性差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剂。 有机农业肥料使用的基础措施 轮作制中适度安排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种植。有机农业动物源的厩肥、堆肥和尿粪水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 有机农业肥料使用的补充措施 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其它有机肥料和矿物质肥料仅可作为补充品使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对于栽培植物特殊的营养需要或者特殊的土壤改良目的,它们是不可缺少的,轮作中的固氮植物、绿肥植物、深根植物、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自产和外购)不能满足植物营养或不能保证满足植物营养需要时,才可补充使用;它们的使用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不会导致环境污染;对组成、溶解、使用进行严格规定,尽可能地把它们在植物可食部分的残留和对环境的影响限制在最小限度。有机产品生产中使用了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产品,可做以下特殊规定:使用物质的详细描述:组成、溶解、使用的特殊说明;产品的特殊标签。 有机农业土壤改良剂的利用 为了激活堆肥腐熟过程,保持与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可使用适合的植物源原料或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允许使用本质上为矿粉、动物源经济肥料或植物的“生命活力添加剂”。使用必要性需获得监控机构的认可。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可以使用于改善土壤整体关系、改善土壤营养物质的吸收性能和植物栽培,只要所涉成员国有规定,允许其普遍使用于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