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中国境内提供第三方有机(食品)认证服务的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为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和监督管理。 2. 引用文件 ISO/IEC 导则65:1996 产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 ISO/IEC 导则2: 1996 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与定义 ISO/IEC 14050: 1998 环境管理-术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3. 定义 ISO/IEC导则65、ISO/IEC导则2: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同时本文件还包括以下定义。 3.1有机食品 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生产加工、并经独立、被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 3.2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根据已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其它规范性和补充性文件,对有机(食品)进行评价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 3.3认证 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给予书面保证来证明某一明确定义的生产或加工体系经过系统的评估且符合特定要求的程序。认证以一系列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审计和终产品的检测。 3.4认可 由国家授权的权威机构依据相关准则对机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能力给予承认的一种程序。 3.5认证制度 具备一定程序规则和管理要求的制度,认证机构依据该制度来实施认证活动以决定认证文件的发布和随后的认证资格的管理保持。 3.6认证检查 认证检查是由认证机构指派的检查员根据认证程序和认证标准对申请者的生产、加工和管理体系进行审查,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及证据,并将审查结果以检查报告的形式客观的反映给认证机构的行为。检查报告是认证机构决定是否颁发有机(食品)证书的主要依据之一。 3.7标识 出现在产品的标签上、附在产品上或显示在产品附近的书面、印刷或图解形式的表示。 3.8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的签字、符号或标识,用来证明该产品根据特定程序和标准获得认证。 3.9操作者 指生产、加工或以销售有机(食品)和认证、检查有机(食品)为目的的自然人或法人。 4.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通用准则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符合以下具体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