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和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国家资格认可的程序。 1.2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进行的认可和监督管理活动。 2. 引用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 ISO/IEC导则65:1996 认可机构的基本要求 ISO1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10:1996 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 3. 定义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中的相关定义与下列定义均适用于本文件。 3.1 认证机构认可 认可委依据相关准则对认证机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能力给予承认的一种程序。 3.2 认可评审 与认可认证机构有关的活动。包括为确定其是否满足认可基本要求并得到了有效实施所进行的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评审报告的编制等,以及为认可决定提供信息的其他活动。 3.3 办公室评审 认可评审组在认证机构办公场所实施的评审,包括对认证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评审,以评审其在有机食品认证方面的实施和管理能力。 3.4 审核观察 认可评审组对认证机构或其分包方实施的有机食品审核活动进行的现场观察,以评审其是否具备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能力。 3.5 监督评审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认可基本要求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3.6 复评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根据认可基本要求对提出延续认可资格要求的认证机构进行的全面评审活动。 4. 认可申请 4.1 提出书面申请意向 拟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向认可委秘书处提交一份书面申请意向书。 认可委秘书处接到申请意向书后应向申请者提供以下有关认可要求和程序的公开文件: 1)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 2)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程序; 3)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申、投诉处理程序; 4)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5) 其它应提供的公开文件。 4.2 提交申请书 申请者应填写认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申请者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人员、技术资源、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等; 2) 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及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情况说明及所遵循的标准和公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