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工作,保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抽样。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另行规定。 1.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抽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绿色食品抽样工作的实施。 2.抽样程序 2.1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委派绿色食品检查员进行抽样。 2.2抽样应有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参加。抽样人员应持《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和《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见附件)。 2.3抽样人员应配带随机抽样工具、封条,与被抽样单位当事人共同抽样。抽样结束时应如实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抽样单一式四联,被抽单位、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处、抽样单位各持一联。 2.4样品一般应在申请人的产品成品库中抽取。抽取的产品应已经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 2.5抽取的样品应立即装箱,贴上抽样单位封条。被抽样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 2.6抽样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和国内外贸易的需要,有权提出执行标准规定项目以外的加测项目。 2.7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抽样: (1)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2)抽样人员无《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的; (3)提供的抽样产品与申请认证产品名称或规格不符的; (4)产品未经被抽样单位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 3.抽样方法 3.1抽样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根据国家标准GB 10111—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2)总体数应包括所有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欲进入流通市场的产品,而非特制或特备的样品。 (3)抽取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 3.2成品库抽样步骤如下: (1)确定样品重量:样品净含量应不超过3000g.价格昂贵的产品,如茶叶等按分析要求样量的3倍取样,即分析样、复验样及副样各壹份。需测净含量的小包装样品应取10个包装进行净含量测定,如饮料、乳制品等。大包装样品可不必测净含量,如粮食等初级农产品及酒等加工品。 (2)确定样本个体数n:由以上样品重量决定,若在1箱中则n=1;若在2箱中则n=2,依此类推。 (3)确定总体数N:应包括成品库中所有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 (4)确定随机数R1、R2及R3:R1表示成品库中存放各堆中该取的堆,例如有6堆,则用1个随机骰子投出1至6的任意数,若非1至6的数字,则重新投,直到1至6的数字出现,即为R1.如投出2,则在第2堆中取样。堆序数排列可预先规定从里到外,或从外到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