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加工食品 11.1 原则 鼓励所有与食品加工有关的申请人根据“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原则,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推荐其运作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要符合ISO9001和SQF2000的要求。 11.1.1 有机加工食品应保持其配料的原有质量,尽量不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11.1.2 有机加工食品的配料中(不包括水和盐)应有不低于95%的有机农产品。对液态有机加工食品,由有机配料体积除以总配料(不包括水和盐)体积计算;对固态或固液态有机加工食品,由有机配料质量除以总配料(不包括水和盐)质量计算。 11.2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11.2.1 加工所用的原料是认证机构或其授权组织认证的有机原料。 11.2.2 在无法获得有机配料时,允许使用常规的、非人工合成的配料,但总量不得超过5%。一旦有条件获得认证机构或其授权组织认证的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非有机配料。所有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单位都必须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 11.2.3 有机加工食品中的同一种配料不允许既有有机来源的又有非有机来源。 11.2.4 作为配料的水、食用盐和食用酒精,只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可免于认证,但不计入11.2.1所要求的有机源原料中;以酒精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必须使用获得有机认证的酒精。 11.2.5 允许使用GB2760中指定的天然添加剂;若使用人工合成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应根据本准则附录C和附录D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该添加剂不能由天然原料生产,也不能由天然物质代替; 2) 没有它就无法生产该类有机加工食品; 3) 使用它对环境没有污染,使用方式符合有机加工要求; 4) 使用它能维持有机加工食品营养品质,它本身及其分解产物对人体无害; 5) 不含有超过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重金属和其它污染物质。 11.2.6 在证明食物中营养成分严重缺乏时,配料中允许限量添加一些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和其它营养物质。 11.2.7 食品添加剂中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改善防腐、色素、风味、物理性状(包括增稠、疏松等)的食品添加剂。 11.3 加工 11.3.1 加工场所地面及墙体光滑、洁净,定期清洗、杀菌和消毒,不留积水。允许使用双氧水、二氧化氯、过氧乙酸、次氯酸钠、次氯酸钙、臭氧等作为清洗、杀菌、消毒剂,使用后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清洗过的表面无残留物。 11.3.2 加工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凭体检合格证及其它专业技术考核证上岗,工作人员进入加工场所应穿戴工作服装,并经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