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1、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 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3、 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4、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2O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