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的由来GMP是从药品生产经验中获取经验教训的总结。人类社会在经历了12次较大的药物灾难,特别是20世纪出现了最大的药物灾难“反应停”事件后,公众要求对药品制剂严格监督的法律。再此背景下,美国于1962年修订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Cosmetic Act). GMP作为制药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的法规,在国外已有三十年的历史。美国FDA于1963年首先颁布了GMP,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GMP,在实施过程中,经过数次修订,可以说是至今较为完善、内容较详细、标准最高的GMP。现在美国要求,凡是向美国出口药品的制药企业以及在美国境内生产药品的制药企业,都要符合美国GMP要求。 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也颁发了自己的GMP,并向各成员国家推荐,受到许多国家和组织的重视,经过三次的修改,也是一部较全面的GMP。 1971年,英国制订了《GMP》(第一版),1977年又修订了第二版;1983年公布了第三版,现已由欧共体GMP替代。 1972年,欧共体公布了《GMP总则》指导欧共体国家药品生产,1983年进行了较大的修订,1989年又公布了新的GMP,并编制了一本《补充指南》。1992年又公布了欧洲共同体药品生产管理规范新版本。 1974年,日本以WHO的GMP为蓝本,颁布了自己的GMP,现已作为一个法规来执行。 1988年,东南亚国家联盟也制订了自己的GMP,作为东南亚联盟各国实施GMP的文本。 此外,德国、法国、瑞士、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马来西亚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先后制订了GMP,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实施了GMP或准备实施GMP。当今世界上GMP分为三种类型。 国家颁发的GMP,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美国FDA颁布的《cGMP》(现行GMP); 日本厚生省颁布的《GMP》。 地区性制订的GMP,例如: 欧洲共同体颁布的《GMP》; 东南亚国家联盟颁布的《GMP》.3.国际组织制订的GMP,例如: 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布的《GMP》(1991年)。 我国GMP推行过程 我国提出在制药企业中推行GMP是在八十年代初,比最早提出GMP的美国,迟了二十年。 198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参照一些先进国家的GMP制订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稿),并开始在一些制药企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