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机械设备 6.1 设计 6.1.1 用于罐头食品制造、调配、加工、包装、贮存的机器设备,其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危害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并能避免机器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污染物混入食品。 6.1.2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的聚积,使微生物的生长减至最低程度。食品接触面应不受洗涤剂及消毒剂的影响,耐腐蚀、无毒。蒸煮锅、调配桶、贮存槽(桶)及其它类似的容器设备应无死角。 6.1.3设备、管路、器皿及有关材料(密封圈、垫片等)应能承受所采用的热消毒温度。 6.1.4 双重锅、杀菌锅等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和操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容器安全标准。 6.1.5 所有悬空的传送带、电动机或齿轮箱均应安装滴油盘,并确保泵和搅拌器的密封结构能防止润滑剂、齿轮油或密封水渗入或漏入食品及食品接触面。 6.1.6在食品生产车间或处理区,不与罐头食品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其结构也应能易于保持清洁状态。 6.1.7贮存、运输系统的设计与制造应易于使其维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6.2 材质 6.2.1用于罐头食品生产和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操作台、传送带、运输车和工器具等辅助设施,应由无毒、无异味、非吸收性、耐腐蚀且可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2.2车间内不得使用竹木工器具(包括木制砧板和有竹木柄的刀具)和容器。 6.2.3与产品接触的设备所使用的润滑剂必须是食品级的。 6.2.4厂房内所有保温设施外层必须使用非吸水性材料。 6.3 设置与安装 6.3.1设置 按GB14881-1994中4.4.3规定执行。 6.3.2安装 按GB14881-1994中4.4.4规定执行。 6.4 生产设备 6.4.1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的产品和加工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不同设备的加工能力应互相配套。 6.4.2生产设备应排列有序,保证生产顺畅有序进行,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6.4.3 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的测量记录仪器,应数据准确,并定期校正。 6.4.4 企业应有足够的供风设备,以保证干燥、输送、冷却和吹扫等工序的正常用风。冷却和和清洁食品接触面及食品表面的压缩空气,应采取措施滤除油分、水分、灰尘、微生物、昆虫和其它杂物。 6.5 罐头食品杀菌系统 按国家质检总局《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规定执行。 6.6 质量检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