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机械设备 6.1 设计 6.1.1所有食品加工设备包括管道、工器具等,其设计和结构应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并有避免机器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污染物混入食品的设计和措施。 6.1.2 食品接触面应平滑、边角圆滑、无死角和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的聚积。 6.1.3 贮存、运输系统的设计与制造应易于使其维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6.1.4 在食品生产车间或处理区,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其结构也应能易于保持清洁状态。 6.2 材质 6.2.1用于食品生产和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操作台、传送带、运输车和工器具等辅助设施,应由无毒、无异味、非吸收性、耐腐蚀且可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2.2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表面不得使用有可能给食品带来潜在危害或可能污染的材料(如:竹、木制材料等)。 6.2.3与食品接触的设备所使用的润滑剂必须是食品级的。 6.2.4厂房内所有保温设施外层必须使用非吸水性材料。 6.3 设置与安装 6.3.1设置 按GB14881-1994中4.4.3规定执行。 6.3.2安装 按GB14881-1994中4.4.4规定执行。 6.4 生产设备 6.4.1 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的产品和加工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不同设备的加工能力应互相配套。 6.4.2 生产设备布局符合工艺要求,保证生产顺畅有序进行,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6.4.3 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的测量记录仪器,应数据准确,并定期校正。 6.4.4 企业应有足够的供风设备,以保证干燥、输送、冷却和吹扫等工序的正常用风。清洁食品接触面和食品表面的压缩空气,应采取措施滤除油分、水分、灰尘、微生物、昆虫和其它杂物。 6.5 质量检验设备 6.5.1企业的检验设备能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日常质量、卫生检验。 6.5.2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检定,及时维修,确保检验数据准确。 6.5.3必要时可委托具能力的检验机构检验本身无法检测的项目。 7 管理机构与人员 7.1 机构与职责 7.1.1应建立公司(厂)级领导(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最高领导)负责的质量管理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负全面职责。 7.1.2企业应设置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卫生管理等职能部门。生产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7.1.2.1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原材料处理、生产作业及成品包装等与生产有关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