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规定: 1.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的质检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2.每年应按GB5749---85全项检验一次,成品水每年送国家有关检验机构全项检验一次。如有停产情况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检验。 3.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部门,配合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与生产相应的符合要求的实验室,负责产品检验,化验室要有能独立完成出厂检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 4.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净含量、电导率、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部分项目,即GB17323-1998和GB17324-1998中部分项目。 5.检验方法执行GB17323-1998及GB4789.2、GB4789.3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出厂。 6.在生产过程中检验人员应按公司内部规章及标准进行半成品和成品过程的检验,包括监督桶外壁清洗、消毒剂的浓度配比、检验臭氧等环节并做好各项检验记录,如有不符规程的现象及时通知生产责任人,并有纠正、停产的独立行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