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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适用范围-食品准入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13  浏览次数:36
核心提示: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上述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    1、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适用主体: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适用产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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