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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13  浏览次数:28
核心提示: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所有食品。罐头食品应为商业无菌、常温下能长期存放(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罐头及申证单元名称(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9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罐头食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辅材料处理→调配(或分选、或加热及浓缩)→装罐→排气及密封→杀菌及冷却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材料的验收及处理、严格控制真空封口工序、严格控制杀菌工序。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原料变质造成感官指标不符合要求。     2.加工过程中带入外来杂物及硫化铁等污染物。     3.物理性胀罐或氢胀。     4.强酸性的罐头食品对马口铁罐产生腐蚀造成酸败变质。     5.杀菌或封口效果不好造成平酸菌败坏。     6.锡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罐头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清洁清理、消毒。企业应当设有原辅材料库房、成品库、加工车间、包装车间。原料有特殊贮藏要求的,企业应当具备冷库、保(常)温库和解冻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畜禽水产罐头和其他罐头     (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设施、盐渍设施、油炸锅等);(2)配料及调味设备(如调味锅、过滤等设施);(3)装罐设施;(4)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机);(5)杀菌及冷却设备(杀菌釜装置或杀菌锅,贮水罐)或无菌包装设备。     2.果蔬罐头     (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去皮、预煮机或漂洗桶、槽等);(2)分选设备(如去核、切块、修整等工具);(3)装罐设施;(4)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机);(5)杀菌及冷却设备(杀菌釜装置,贮水罐)或无菌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产品种类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畜 禽 水 产 罐 头 GB/T 13213-1991《火腿猪肉罐头》 GB/T 13214-1991《咸牛肉罐头》 GB/T 13215-1991《咸羊肉罐头》 GB/T 13512-1992《清蒸猪肉罐头》 GB/T 13513-1992《原汁猪肉罐头》 GB/T 13514-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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