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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13  浏览次数:72
核心提示: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     3.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     2.发酵与贮存过程的控制。     3.稳定性处理。     4.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     4.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原酒加工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所,加工灌装企业应具备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条件应满足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葡萄酒、果酒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有:     1.原料处理设备:破碎机、压榨机、输送泵。     2.发酵设备:控温发酵罐。     3.贮酒设备:贮酒罐、输送泵。     4.过滤设备:硅藻土过滤机、板框过滤机等。     5.冷冻设备:冷冻机、隔热罐或速冻机。     6.杀菌系统: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     7.除菌设备:杀菌设备或除菌过滤设备。     8.灌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洗瓶机、自动装酒机。     原酒加工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为上述1、2、3条中规定的设备,并具备粗滤设备,如硅藻土过滤机。     加工灌装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为上述3、4、5、6、7、8条中规定的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344-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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