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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通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13  浏览次数:69
核心提示:一、通则、综合 1、企业采用快速方法测定的申请材料中,可否仅仅写出快速测定的仪器,如大米生产企业,写快速水分测定仪,不写分

一、通则、综合 1、企业采用快速方法测定的申请材料中,可否仅仅写出快速测定的仪器,如大米生产企业,写快速水分测定仪,不写分析天平和烘箱? 答:企业使用快速方法进行出厂检验的,列出其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即可;可以不列细则中相应的仪器设备。 2、发证范围交叉的产品。企业申报应有自主选择权,不能强制要求按主导产品申报。 答:为加强统一管理,要按主导产品来确定。 3、7月1日以后市场销售的生产日期是7月1日以前的“十类”产品是否列入查处范围。 答: 2005年7月1日后市场上销售的生产日期为7月1日以前的10类合格产品,不纳入无证查处的范围,可以不加贴QS标志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4、拌料、摊凉的场地是否要求离地? 答:食品的成品、半成品一般要求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5、采购质量控制是中小型食品企业比较薄弱的环节,要求企业对原材料把关到什么程度为宜? 答:对企业采购质量控制的最低限度要求是,企业在采购时应验证采购物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等。对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还要求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在原料采购验证的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记录。 6、仓储、库房如何才算满足要求,能否有个明确的标准? 答:按通则和细则中的规定来要求。《现场核查表》2.3“库房要求”中要求 ,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在一些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原辅材料库、成品库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在“生产场所”一节中,要求“酱卤肉制品”生产企业及“熏烧烤肉制品”和“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原料冷库、辅料库和成品库。审查员在现场核查时,还要根据每种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核查。 7、产品中不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但是所使用的原材料中含有这种添加剂,在发证检验中也检出来了,如何来判定?如酱卤肉制品,使用了酱油,而肉制品成品中不允许检出苯甲酸。 答:首先要明确,不允许添加并不表示不得检出。要根据检出的量,结合企业使用原材料的情况来判定企业是不是使用添加了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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