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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13  浏览次数:27
核心提示:国质检监[200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

国质检监[200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各项要求,指导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局研究制定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二00二年七月九日附件: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2年7月9日,国质检监[2002]185号)目录:1.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2.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制定和公布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登记4.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5.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受理及审查7.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管理8. 食品强制检验的实施9.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管理10. 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资格条件及批准程序11.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12. 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13. 收费问题内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 [2002]282号)要求,为切实实施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一、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领导全国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制定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及使用办法,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3、负责受理并审查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4、审核批准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5、负责统一制定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6、负责制定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取得资格的程序及管理规定,并审定省级以上(含省级)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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