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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13  浏览次数:36
核心提示:目  录1 总则2 工作机构3 许可程序3.1 申请和受理3.2 企业实地核查3.3 产品抽样与检验3.4 审定和发证3.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

目  录1 总则2 工作机构3 许可程序3.1 申请和受理3.2 企业实地核查3.3 产品抽样与检验3.4 审定和发证3.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审查要求5 证书和标志5.1 证书有效期 5.2 证书变更5.3 标志6 委托加工备案7 收费8工作人员守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香料香精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个申证单元。根据产品特征,每个申证单元划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3.1天然香料单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的香料产品,分为4种类型(小类):    (1) 蒸馏类;    (2) 浸提类;(3) 冷榨(磨)类;(4) 其他类。    1.3.2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是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制得的单一或复合香料产品。    1.3.3合成香料单元: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的香料产品。一般分为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该物质的化学结构至今尚未在自然界中发现过的香料)。    1.3.4香精单元(食品用、烟用、日化用、饲料用和其他工业用香精及其有关香基):是指用于各种食品中的香精产品(如用于各种饮料、冷饮品、酒类、糖果、饼干、调味品等);用于各种卷烟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日化产品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饲料中的香精产品和用于其他工业用香精产品及其用于调配香精的有关香基,分为3种类型(小类)。   (1)液体类;.   (2)浆(膏)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糊状)体态(定义1);(3)固体(粉末)类:指以食用香料与其他食品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可食用的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定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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