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02]185号)的规定,经我司备案核准,现公布第四批承担小麦粉等5类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的承检机构。承检机构名录及承检范围详见附表1和附表2。 鉴于工作调整等原因,经核准山东省胶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单位的承检范围予以变更。变更内容详见附表3。 各质检机构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的检验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2、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应当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完成检验工作。 3、承担食品出厂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总局制定的《委托检验合同范本》与委托人签定委托检验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 4、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出厂委托检验工作的,不得擅自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5、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检验资格。 附件: 附表1:承担小麦粉等5类食品质量安全发证检验机构名录及承检范围 附表2:承担小麦粉等5类食品质量安全委托检验机构名录及承检范围 附表3:部分承检机构承检范围变更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表1: 承担小麦粉等5类食品质量安全发证检验机构名录及承检范围 序号 检验机构名称 承检范围(发证检验) 1 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通用小麦粉、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2 河北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通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 3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4 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5 蚌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6 芜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7 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8 安徽省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9 合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10 南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大米、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11 江西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