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于2001年11月19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二○○二年一月四日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器械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 (二)注册产品标准是指由制造商制定,应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在产品申请注册时,经 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复核的产品标准。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标准工作实行奖励制度。 第二章 标准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规划和计划。指导、监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 (三)组织起草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复核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 准; (四)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 (五)管理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组织转化国际标准,开展对外标准工作交流; (七)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表彰和奖励。管理标准工作经费。 第六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提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政策及标准项目规划的建议; (二)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审核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核进口医 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 (三)指导、协调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开展标准工作的培训、宣传、技术指导和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 (五)通报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