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与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的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须按本办法报告所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 第四条 国家保护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制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和管理制度,并监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确定并发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品种。 第八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组织工作,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评价工作。 (二)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转和维护工作。 (三)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方面的教育培训,编辑、出版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刊物。 (四)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方法学研究。 (六)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技术业务组织工作。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机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