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认证常识 »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国药监市[2001]444号等文件的通知-国药药品食品监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6-15  浏览次数:26
核心提示:(国食药监市[2004]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

(国食药监市[2004]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颁施行,同时,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废止。为此,现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4号)、《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6号)和《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53号)3个文件予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招贤纳士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粤ICP备10022894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