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目的與範圍 本標準規定公司應該遵守的社會責任,以幫助公司: a) 發展、維持和加強公司的政策和程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響的範圍內,管理有關社會責任的議題; b) 向利益團體證明公司政策、程式和措施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之規定具有普遍適用性,不受地域、産業類別和公司規模的限制。 II. 規範網要與詮釋 公司應該遵守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其他規章和本標準。當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規章和本標準所規範的議題相同時,應該採用其中最嚴格的條款。 公司也應該尊重下列國際協定的原則: 2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9和105條(強迫性和奴役性勞動) 2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條(組織工會的自由) 2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98條規(集體談判的權利) 2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00和111條規(男女同工同酬;歧視) 2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5條規(工人代表公約) 2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和建議款第146條規(最低年齡和建議) 2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5條和建議條款第164條(職業安全和健康) 2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9條(職業訓練與雇用/傷殘人士) 2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77條(家庭工作) 2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82條(最惡劣兒童) 2 世界人權宣言 2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2 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婦女行爲公約 III. 定義 1. 公司的定義: 任何負責實施本標準中各項規定組織或企業的整體,包括公司所有的員工(即董事、決策階層、經理、監督和非管理人員,不論是直接雇用、合約性質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2. 供應商/分包商的定義: 提供貨物或服務給公司的實體,它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構成公司生産的貨物或服務的一部分,或被利用來生産公司的貨物或服務。 3. 下級供應商的定義: 在供應鏈中直接或間接向供應商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實體,它所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構成供應商或公司生産的貨物或服務的一部分,或被利用生産釆生産供應商或公司的貨物或服務. 4. 補救行動的定義: 給SA8000所涵蓋權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員的補救行動。 5. 糾正行動的定義: 爲確保給不符合提供及時、持續補救而實施的系統化改進或解決措施。 6. 利益團體的定義: 關心公司的社會表現或受到公司社會表現所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