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確保跟随貨物的文件填寫,及相關流程符合保安條例要求。 二) 適用範圍: 適用於與貨物出口有關的各種文件。 三) 定義: 貨物文件 – 即跟随貨物的文件 四) 職責: 4.1 行政主管負責監控。 4.2 報關員負責實施。 五) 程序: 5.1 對於進出口貨物,報關員需填寫或出示以下文件 1.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2. 出口貨物許可證或其他批文 3. 載貨清單 4. 發票 5. 合同正本 6. 報關委託書 7. 商檢證(動檢證) 8. 出口收匯核銷單 9. 司機簽證薄 10. 司機紙 11. 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單證 5.2 報關員填寫以上文件時,必須做到真實、準確、齊全、清楚,並做到二個相符。 1. 單證相符: 即報關單與合同、批文、發票、裝箱單等相符; 2. 單貨相符: 即報關單中所報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情況相符。特別是貨品名稱、規格、數量、原產地、價格等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差錯,更不能偽報、瞞報及虛報。 5.3 不同合同的貨物,不能填在同一份報關單上,同一批貨物中有不同貿易方式的貨物,也須用不同的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5.4 一張報關單上如有多種不同的商品,應分別填報清楚,但一張報關單上一般 5.5 進料加工,來料加工的料、件,進口後經批准轉內銷或作為以產頂進,也應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如批准內銷以產頂進的制成品,則應填報相關的進口料、件。 5.6 報關單中填報的項目要準確、齊全。報關單所列各欄要逐項詳細填寫,內容無誤。 5.7 為實行報關自動化的需要,申報單除填寫報關單上的有關項目外,還應填上有關項目的代碼。 5.8 電腦預錄入的報關單,其內容必須與原報關單完全一致。報關員應認真核對,防止錄錯,一旦發現有異,應及時請錄入人員重新錄入。 5.9 向海關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事後由於各重原因,出現後來填報的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不一致,需立即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填寫報關單更正單,對原來填報項目的內容進行更改,更改內容必須清楚,一般情況下,錯什麼,改什麼;但是,如果更改的涉及到貨物件數的變化,則除應對貨物的件數進行更改外,與件數有關的項目,如貨物的數量、重量、金額等也應作相應的更改;如一張報關單上有兩種以上的不同貨物,更正單上應具體列明是那些貨物作了更改。 5.10 對於海關接受申報並放行後的出口貨物,由於運輸工具配載等原因,全部貨物或部分貨物未能裝載上原申報的運輸工具的,出口貨物發貨人應向海關遞交《出口貨物報關單更改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