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通过对事故的及时报告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以降低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使病人或使用者的安全及健康得以保护。 2、范围 本程序规定警戒系统控制的职责、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带有CE标志的产品和不带CE标志的产品,但事故会导致采取与带有CE标志有关产品的纠正措施以及欧盟市场出现事故及报告的责任。 本程序同时适用于带有CE标志的产品在欧盟以外国家发生的事故。 3、职责 3.1制造商的职责:收到事故通知后进行处理,确定责任部门和欧盟授权代表及主管当局的关 系。 3.2欧盟授权代表的职责:收到事故信息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协助其处理,同时向欧盟所在国主 管当局递交初始报告、调查结果及最终报告。 3.3销售商的职责:及时把顾客的抱怨和事故报告传递给制造商,并负责保存产品的售销记录。 4、控制程序 4.1管理者代表负责对事故报告信息进行分析,技术部、质检部、生产部会同调查后,确定需 要报告主管当局的事项。 4.2制造商在决定某项事故是否需要报告主管当局时,应考虑如下方面因素: a)事故的类型; b)是否与制造商生产的任何医疗器械有关; c)事故是否有或可能有因器械或提供的有关器械的信息的缺陷引起的。 4.3管理者代表针对事故符合以下特征之一或组合时,应向主管当局报告。 4.3.1 导致死亡。 4.3.2 导致健康严重受损。 a)严重威胁生命的疾病或损伤。 b)身体功能的永久性损伤或身体组织的永久性损伤。 c)需要医疗或外科手术以避免对人体功能或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损伤。 4.3.3 会导致死亡或健康严重恶化,但侥幸没有发生的事故(称为“准事故”)或发现器械 方面的缺陷。 4.4在评估本厂产品和事故的关系时,应考虑: a)医生或专家的观点(基于所得到的证据); b)以前类似事故的证据; c)本公司对事故初步评估结果; d)本公司掌握的其它信息证据。 4.5事故报告中的信息,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4.5.1 器械性能和/或特性的失灵或变质。 4.5.2 器械没有失灵或变质,但某一特性可能会导致事故,则应做一件“准事故”报告。 4.5.3 器械的说明书不够确切,或有遗漏或不足。 4.6事故报告的时间限制 制造商在收到事故通知后,由管理者代表组织,在完成了初步评估报告后,应在下列的规定时间内通知主管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