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对公司所有获得3C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有效控制,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确保不合格品、未经认证的产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粘贴认证标志;确保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使用认证标志。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获得3C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3. 相关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启用CCCF强制性消防产品认证标志的通知,中消认秘[2002]109号。 3.2 CNCA-09C-046:2001消防类产品强制性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3.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制性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3.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4. 职责 4.1 品质部负责认证标志的购买以及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保管、发放、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4.2 生产部负责粘贴认证标志并对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记录和统计。 4.3 技术部负责公司认证标志的模压设计。 5. 工作程序 5.1 “3C”标志的购买 5.1.1品质部根据认证标志的库存情况,结合本厂实际生产需要,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报总经理批准后,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并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5.1.2技术部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产品特点设计标志模压图样,模压标志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制作。 5.1.3品质部应在每年的1月20号前向认证机构报告上年度“3C”标志使用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的认证标志领取计划。 5.2 “3C”标志的使用 5.2.1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是经检验员检验合格的出厂产品。 5.2.2生产部根据产品合格数,领用相应数量的认证标志并做好标志使用情况记录。 5.2.3生产部控制不合格品和未经认证的产品不粘贴认证标志。 5.2.4认证标志粘贴位置 5.2.4.1 洒水喷头粘贴在框架上或模压在溅水盘上。 5.2.4.2 湿式报警阀粘贴在阀盖上。 5.2.4.3 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粘贴在壳体上。 5.3 “3C”证书的使用 5.3.1 获得“3C”证书的产品在销售时,可向客户提供“3C”证书复印件。 5.3.2 “3C”证书复印件须由品质部加盖“产品检验专用章”方可使用。 5.3.3 “3C”证书的领用必须如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