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 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 4.认证程序 4.1申请 4.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4.1.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 4.1.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4.1.1.3认证依据标准; 4.1.1.4 认证收费标准; 4.1.1.5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4.1.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4.1.1.7 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 4.1.1.8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 4.1.1.9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4.1.2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4.1.2.1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与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4.1.2.2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4.1.2.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面积、缓冲带,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1.2.4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包括品种、面积、预计产量、加工产品品种、预计加工量、销售产品品种和计划销售量、销售去向等; 4.1.2.5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 4.1.2.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4.1.2.7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 4.1.2.8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