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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第六节-职业健康法律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09  浏览次数:33
核心提示:第六节  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或生产设备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六节  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或生产设备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劳动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利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6.1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的必要性 工业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生产设备的现代化,改变了传统的作业方式和工作方法,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造福于人民,服务于人类。但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对操作人员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正确操作,安全驾驶。对于某些设备来讲,由于设备本身存在—定的危险性,如果发生事故,将机毁人亡,不仅对操作者本人,而且对他人和周围设施会造成严重损伤或破坏。因此,世界各国都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即特种设备,实行特殊管理。除对特种设备进行严格检测检验,实行安全认证外,同时对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技能和安全技术培训,对考试合格的,发给操作证书,没有操作证书人员不能从事特种作业。 从以往事故统计看,仅对部分省市1516起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属于特种设备而引起的事故的为570起,占37.6%,死亡人数占49.46%,重伤人数占32.7%。这些事故主要是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本人过失而造成。事故不仅造成操作者本人死亡或终身残废,而且对他人及周围设施造成严重伤害和破坏。因此,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对设备危险性意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有效控制特种设备事故发生。 6.2特种作业范围 按照特种作业定义将特种作业分为十二类。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讯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6.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育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培训的方式可以由企事业卑位或有关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考核内容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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