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条 报 告 每一缔约国应按缔约国会议决定的间隔时间,向缔约国会议提交关于该国为执行本公约条款已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在实现本公约目标方面的成效的报告。 第27条 争端的解决 1.缔约国之间在就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有关的缔约国应通过谈判方式寻求解决。 2.如果有关缔约国无法以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它们可以联合要求第三方进行斡旋或要求第三方出面调停。 3.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其后的任何时候,一个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书面向保管者声明,对按照以上第1或第2款未能解决的争端,它接受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解决办法作为强制性办法: (a) 按照附件2第1部分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 (b) 将争端提交国际法庭。 4.如果争端各方尚未按照以上第3款规定接受同一或任何程序,则这项争端应按照附件2第2部分规定提交调解,除非缔约国另有协议。 5.本条规定适用于任何议定书,除非该议定书另有规定。 第28条 议定书的通过 1.缔约国应合作拟订通过本公约的议定书。 2.议定书应由本公约缔约国会议举行会议通过。 3.任何拟订议定书的文本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上述会议以前六个月递交各缔约国。 第29条 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1.任何缔约国均可就本公约提出修正案。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可就该议定书提出修正案。 2.本公约的修正案应由缔约国会议举行会议通过。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应在该议定书缔约国的会议上通过。就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案,除非该议定书另有规定,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拟议通过该修正案的会议以前六个月递交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秘书处也应将拟议的修正案递交本公约的签署国供其参考。 3.缔约国应尽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任何拟议修正案达成协议,如果尽了一切努力仍无法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则作为最后办法,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有关文书的缔约国2/3多数票通过修正案;通过的修正案应由保管者送交所有缔约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4.对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以书面通知保管者。依照以上第3款通过的修正案,应于至少2/3公约缔约国或2/3有关议定书缔约国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书之后第90天在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国之间生效,除非议定书内另有规定。其后,任何其他缔约国交存其对修正的批准、接受或核准书第90天之后,修正即对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