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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6)-生物多样性公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13  浏览次数:51
核心提示:第36条  生效 1.本公约应于第3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后效。 2.任何议定书应于该议定书订明

第36条  生效 1.本公约应于第3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后效。 2.任何议定书应于该议定书订明份数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3.对于在第3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缔约国,本公约应于该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4.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对于该议定书依照以上第2款规定生效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应于该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或于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日生效,以两者中较后日期为准。 5.为以上第1和第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得在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以外另行计算。 第37条  保留 不得对本公约作任何保留。 第38条  退出 1.任何缔约国于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后的任何时间向公约保管者提出书面通知,可退出本公约。 2.这种退出应在保管者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是指明的一个较后日期生效。 3.任何缔约国一旦退出本公约,即应被视为也已退出它加入的任何议定书。 第39条  临时财务安排 在本公约生效之后至缔约国会议第一次会议期间,或至缔约国会议决定根据第21条指定某一体制机构为止,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合办的全球环境贷款设施若已按照第21条的要求充分改组,则应暂时为第21条所指的体制机构。 第40条  秘书处临时安排 在本公约生效之后至缔约国会议第一次会议期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提供的秘书处应暂时为第24条第2款所指的秘书处。 第41条  公约保管者 联合国秘书长应负起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的保管者的职责。 第42条  作准备文本 本公约原本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均为作准文本。 为此,下列签名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公元1992年6月5日订于里约热内卢。 附  件  1 查明和监测 1.生态系统和生境:内有高度多样性,大量地方特有物种或威胁物种或原野;为移栖物种所需;具有社会、经济、文化或科学重要性,或具有代表性、独特性或涉及关键进化过程或其他生物进程; 2.以下物种和群落:受到威胁;驯化或培殖物种的野生亲缘;具有医药、农业或其他经济价值;具有社会、科学或文化重要性;或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的研究具有重要性,如指标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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