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2号 1993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为了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鼓励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国家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现实可行的最佳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保护技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国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的筛选、评价和推广; (二)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网络,培育环境保护技术市场; (四)对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的推广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筛选与评价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并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荐指南。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用实例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 (三)技术辐射力强,覆盖面广,可广泛推广应用; (四)对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或防治污染源的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行业发展目标。 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由技术依托单位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环境保护机构审核,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设立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筛选与评审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项目。 第二章 计划编制与实施 第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编制并发布推广计划。 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可以强制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