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污染防治设施的作用,规范环保产品市场,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产品认定是环保产品认定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定的环保产品进行检验和审查,对符合产品标准和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材料。包括: (一)治理水污染的产品; (二)治理空气污染的产品 (三)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产品; (四)控制噪声与震动的产品; (五)防护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的产品; (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和材料; (七)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 (八)其它环保产品。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环保产品,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二章 认定权限及职责 第五条 环保产品认定分为国家级认定和省级认定。国家级环保产品认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省级环保产品认定由省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环保产品认定。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环保产品认定的管理规章,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环保产品认定工作;审查、批准并颁发国家级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保产品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国家级认定的环保产品的推荐;负责审查,批准并颁发省级环保产品认定证书。 第三章 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情况不定期发布环保产品认定目录,凡列入国家认定目录的环保产品必须经国家级认定;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对国家认定目录外的环保产品进行认定。 第九条 申请国家级环保产品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认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四)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 申请国家级认定的环保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环保产品认定范围; (二)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符合产品标准; (四)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级认定的程序为: 一、申请国家级认定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领取并填报《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的产品的现行标准的复印件; (三)申请认定的产品的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 (四)申请认定的产品的用户名录; (五)国家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环保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检验报告。 二、省级环保部门对申请国家级认定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对申请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按《环境保护产品申请认定单位检查表》(附件二),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认定单位进行检查,对省级环保部门推荐上报的环保产品进行评审。 对评审通过的产品,国家环境保护局予以公布,并颁发国家级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省级环保产品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各省级环保部门可参照本章的规定,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