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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废电缆“变脸” 坑人者成诈骗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01  浏览次数:131
核心提示:“我卖的是废电缆,本来就是废弃的东西,即使给卖家的货物是做了假的,顶多是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本就不构成诈骗罪!”男子梁刚在

“我卖的是废电缆,本来就是废弃的东西,即使给卖家的货物是做了假的,顶多是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本就不构成诈骗罪!”男子梁刚在法庭上这样辩解。

8月3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梁刚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8万元。

收货后电缆“变脸”

小杨在乌鲁木齐经营一家电缆公司。2009年4月21日,小杨接到一个女性的电话,问他要不要废电缆。这样的东西小杨的公司可以再利用,所以他答应看看样品,双方约定在乌鲁木齐市南公园门口见面。

第二天中午,小杨按照约定在南公园门口见到一个中年女性,自称“余小梅”。余小梅拿了十几公分的电缆线样品给小杨看,同时她手中还拿了一个清单,清单内容为水泵、电缆、阀门等8种东西。余小梅说那些东西都是从别的单位收购的废电缆,阀门等已经卖完了,现在就剩下电缆了。

小杨看了样品,认出是4X70型电缆,表示愿以每米105元收购。“我问一下我老公。”余小梅打完电话说:“价格可以,我们把这些电缆卖完以后,还可以再从人家单位收购。”之后,两人互留了电话就走了。

4月23日中午,小杨给余小梅打电话,要看看所有的货物。余小梅满口答应。两人又约在南公园,见面后小杨与余小梅来到乌市南郊停车场存货区。小杨检查了两轴电缆线的两头,之后,两人约定当天下午交易。

当天下午,小杨到了南郊停车场,看见余小梅和一个男子先到了。小杨给了余小梅二十六万余元,将货物拉回厂里。

4月24日,小杨将拉回的电缆展开一看,发现他买的废电缆两头是4X70型铜电缆不超过4米,剩下中间部分全是4X10、4X16型细细的铜芯,这种铜芯市场上20块钱一米。小杨赶紧给余小梅打电话让她解决问题,余小梅表示过两天处理。

从那以后,余小梅不接电话了。小杨到余小梅所称的工作单位,发现余小梅根本就不在那里工作,发觉上当的小杨报了警。

预谋造假骗人

警方经过调查,先后抓获了余小梅和另一男子梁刚。原来余小梅真名叫齐晓燕,2009年2月,梁刚以8万元的价格委托老家的老乡制作了2500米左右的两头规格为4X70,中间规格为4X10的电缆。

2009年4月15日,梁刚以自己的名义将制作好的电缆寄存在乌市南郊停车场附近,之后梁刚联系齐晓燕,并给了齐晓燕一个没有用身份证登记的电话号码,让她跟小杨联系买卖电缆事宜。

齐晓燕与小杨联系妥当后,梁刚又把货物存在齐晓燕名下,让她不要用真实身份,就编造了余小梅这个假名字,又自称在自治区某医院工作。为了不让小杨怀疑电缆的真伪,梁刚还写了张清单,小杨所要购买的电缆只是其中之一。两人约定交货的当天,梁刚害怕出事,就让齐晓燕的弟弟陪她一起去了。之后,梁刚还给了齐晓燕一个产品合格证。

“交易”成功后,梁刚给了齐晓燕2万元,其余的钱被梁刚挥霍一空。

构成诈骗罪

2009年12月11日,梁刚被依法刑事拘留。今年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中,梁刚自称,他没有隐瞒事实,他卖电缆之前,已经告诉对方卖的是废电缆,他犯的是销售伪劣产品罪。

可是,事实真的如梁刚辩解的那样吗?

案件的承办法官分析道,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有关产品、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者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梁刚销售时已经明确告知小杨卖的是废电缆,而隐瞒了4X70的电线掺假的事实,如果小杨当时知道,不可能支付这种型号的货款。正因为梁刚对小杨隐瞒了货物掺假的事实,从而产生了错觉。事后,梁刚对赃款的处分也可以看出主观上其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他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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