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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通信电缆应该如何定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14  浏览次数:27
核心提示:  2006年至200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清徐县境内,将

  2006年至200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清徐县境内,将网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盗走,致使当地固定电话全部中断达5小时。后王某等人将电缆线中的铜芯出售给他人,从中渔利。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8.2万余元。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王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上述特征。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属《刑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定王某等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则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等人所盗电缆线价值8.2万余元,属《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如果定盗窃罪,则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王某等人使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用电信电缆,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用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是想象的盗窃罪、破坏电信设施罪,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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