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量税(Specific Duty)
又称固定税(fixed duty),系指依照进口货物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体积或长度为标准,每一单位保证一定金额的关税。从量税的优点在于课税标准一定,而且征收手续比较简便,但是其缺点则在于同种类的货物不论等级高下,均课以同税率的关税,使得课税有失公平,而且其税额也不能随物价的变动而调整。从价(Ad Valorem)是各国征税时通用的一个原则,即征税时按商品价格的一定百分比确定税额,随商品价格的上涨,税额增加,随商品价格的下跌,税额减少,是与“从量原则”对应的。Ad valorem是拉丁文。
征收从价税,确定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各缔约国之间一般采取从价原则征收进口关税。
从价关税(Ad Valorem Duties)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 ad volorem 是拉丁文,从价之意,即从价关税是采用从价原则征收的,它是按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税额随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价格下跌而减少,关税收入直接与价格挂钩。进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使之高于进口价格。差额应相当于进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内需求,出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使之高于国内价格,差额相当于出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外需求,所以关税一向被称为传统的贸易壁垒,而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从价税的一个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的价格。各国采用的完税价格很不一致,从进口税的征收来看,一般有以下三种:1)到岸价格(C.I.F)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2)离岸价格(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亦即出产地,发运地市场价格;3)法定价格。由于从价税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所以在价格上升时,税额增加,保护作用大,价格下降时,税额减少,保护作用小。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征收进口关税,一般遵循国际惯例,采用到岸价(C.I.F)征收从价税。单方面转移收支(Balance of Unilateral Transfers)指国家之间单方面的,无需偿还的外汇收支,包括私人单方面转移收支和政府单方面转移收支两部分。私人单方面转移收支包括侨汇、年金、个人赠与等;政府单方面转移收支包括政府间的经济援助、军事援助、战争赔款、政府间的赠与等。单方面转移收支是国际收支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经常项目(Current Account)中。动物产品(Animal Product)指以动物的身体各部位经加工制成的产品,通常包括五类:(1)家畜、家禽产品:包括羊毛、驼毛、牦牛毛、兔毛、皮张、肠衣、猪鬃、马尾、羽毛等。(2)畜禽类:包括猪、牛、羊、鸡、鸭、鹅肉及其副产品和野生动物肉,野禽肉等。(3)各种罐头。(4)蛋及蛋制品。(5)水产品:包括海水和淡水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动物产品要经特别的卫生检验或检疫。多种汇率(Multiple Rates of Exchange)亦称“复汇率”。指一国货币对外国货币根据不同用途而制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多种汇率是西方国家外汇管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根据经济发展,以及国际收支不同情况而制定的,一般是以进口和出口,贸易和非贸易,出口商品是否有竞争力,出口商品的品种等规定不同的汇率,以维护和推动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认为:“......因实施多种汇率而征收汇免税或规费是不当的”,但同时允许“如果某缔约国为了保障它的国际收支,经征得国际货币基金同意而征收货币多种汇率的规费”。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出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新生工业和限制外汇支出从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考虑,也不得不采取复汇率制。反补贴税(Counter Vailing Duties)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进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
关税(Customs Duty)又称 customs 或 tariff,是一个国家对于通过其国境的货物所课征的租税,因此,它是一种国境关税,所谓“通过其国境”即表明关税为通过税的一种,而所谓“国境”并不仅限于一个国家的政治领域,而是指经济的国境,也即关税的地域,如非经济的国境,或非关税的地域,则虽有货物通过,也不课征关税,例如通过自由港的商品,即不课税。关税乃对通过国境的“货物”才课税,如非“货物”则不属课税对象,例如旅客出入国境,从事运输客货的运输工具,虽其过境,也不课关税。关税依货物通过的方向可分为进口税(import duty),出口税(export duty)。但现代已很少课征出口关税,所以一般所谓关税,乃指进口关税而言;依课证标准,可分为从价税(advalerem duty),从量税(specific duty),复合税(compound duty)以及选择税(alternative duty);依课征目的,可分为财政关税(financial duty)、保护关税(protecive duty)、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以及报复关税(retaliatory duty)等。关税和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是一项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其主要宗旨是各缔约国在处理其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达到保证充分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目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创建于1948年(产生于1947年,1948年1月1日生效)。其产生主要源于二次大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认为导致世界大战的主因是国际经济贸易矛盾,战前各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经济贸易政策限制了贸易的发展,致使经济危机频频发生,为防止大战重演,首先应在倡导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上,成立国际性的世界经济组织,以规定战后的金融、投资和贸易活动,形成能够左右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体系。关贸总协定现有108个正式缔约方,另有20多个虽非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但原则遵守和适用关贸总协定法律原则和贸易规则的国家和地区;此外仍有16个世界经济组织及国家和地区是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世界上几乎五分之四的国家和地区与关贸总协定有联系。目前,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额的90%左右,其规模不断增大,由关税到非关税措施,由货物贸易延伸至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措施,并可能扩大到环境保护。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规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共同准则,关贸总协定在国际经济,贸易事务中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共同成为当代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关贸总协定既是一项含有一整套多边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契约,又是缔约方之间相互进行贸易谈判的场所。总协定共分四部分,包括三十八条条款。第一部分包含一、二两条,主要阐述量惠国待遇法律原则及其具体运用;第二条是关税减让表。第二部分包含第三条至二十三条,共二十一条,主要是多边贸易的具体规则。第三部分包含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五条,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成员国的加入、登记、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共三条,题为贸易与发展主要内容是发展中国家可在多边贸易体系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享有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手段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互惠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四十多年的历史中,几经修订,充实与完善。每当贸易保护主义趋势高涨的时候,就要举行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到目前为止,已是第八轮。关贸总协定第一轮至第五轮谈判,主要是就关税达成协议;第六轮、第七轮,就非关税壁垒的规范和消除达成了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贸易技术标准、海关估价、许可证手续等六项协议,对世界经济、贸易以及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目前进行的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召开,谈判的目的是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与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多边贸易体制,加强关贸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之广是历次谈判所不能比拟的,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等十五个议题。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作为协调国际贸易政策,保持成员国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多边法律协定,将会对世界政治,世界经济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税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政府间协调关税制度的国际组织。根据1950年制定的《设立关税合作理事会公约》于1952年组成。其宗旨是:加强成员国间关税制度的合作,统一海关手续,研究和改进海关规章、技术,交流各国关税业务方面的资料,对各种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并调解纠纷。理事会成立以来,先后制订了14个海关公约和50多个建议书,供各国海关采纳。其中《关税合作理事会商品分录目录》已被151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截至1985年6月止,参加该理事会的国家共95个。总部设在布鲁塞尔。理事会每年6月召开一次年会,由各成员国海关派代表团参加,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下设商品分类目录、估价、常设技术、协调制度、政策、反瞒骗斗争等委员会。还设有总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中国于1983年7月正式加入该理事会。关税减让(Tariff Concession)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多边贸易谈判”(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方式”,但未能实现。
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关税减让已进行了8轮。第1轮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有2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23项,涉及45000项商品。第2轮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主要是为新参加总协定的国家安排的,有3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议147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再增加5000项。第3轮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托尔基举行,有39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定150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又增加8700项。第4轮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参加的国家只有28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只有25亿美元。第5轮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狄龙回合”,参加国有45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约49亿美元。第6轮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肯尼迪回合”,这次谈判使进口工业品的关税水平下降了35%,影响贸易额400亿美元。第7轮是1973年9月在东京召开,1979年在日内瓦结束的,又称“东京回合”,参加国有99个(包括29个非总协定成员国),各国的减税幅度在25%至33%之间。第8轮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通过的部长宣言开始,又称“乌拉圭回合”,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目前仍在进行中,中国第一次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的多边关税谈判,中国关税谈判代表团已向乌拉圭回合的多边关税谈判小组提出了中国的关税减让方案,但未经审议和评估。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是一种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数量制定一数量限制,对于凡在某一限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免税,但关税配额对于超过限额后所进口的货物则适用较高或一般的税率。严格地说,并税配额由于其对进口货物的总量并不作明确的规定,所以并非属于配额的一种。但是因其高额的进口关税,也在无形中对进口货物产生了限制作用。关税配额是在给惠国内部或国家集团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这种配额如由所有受惠国使用的,称为全球关税配额;如仅限于个别受惠国单独使用的,称为单一受惠国关税配额。
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
系指按产品的加工程度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关税的一种关税阶梯,反映了一种限制加工品进口的保护主义倾向。以原材料的税率最低,甚至是零税率,随着加工程度的提高,半制成品的税率就高于原材料的税率,制成品的税率高于半制成品的税率。据估计,发达国家平均进口关税率的升级情况为:植物油籽税率0%,植物油的税率则升级为4.4%;烟草为1.2%,烟草制品则为18.1%;糖为1%;糖制品则为20%;铁矿石为0%;铁板则为3.4%;天然磷酸盐0%;而磷酸化肥则为3.2%等等。发达国家在加工环节中比现升级项目的比率是:美国、日本和欧共体为90%;奥地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88%;瑞士、芬兰也在70%左右。在1980年9月拉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帷幕的《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中,就谈判议题的关税谈判明确阐明“谈判应当在通过适当的方法削减或视情况取消关税,包括降低或取消高关税和关税升级”。
关税水平(Tariff Level)
指一个国家的平均进口税率,它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但基本上不外乎使用简单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两种。
简单平均法是单纯根据一国的税则中税率(法定税率)来计算的。不管税目实际的进口数量,只按税则中的税目数求其税率的平均值。
加权平均法是用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格作为权数进行平均,也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1.简单的算术平均:
税则中所有税目的税率之和
关税水平=――――――――――――― X 100%
税则中的税目数
2.按进口税额占总进口商品价格的百分比计算:
进口税款总额
关税水平=――――――――――――― X 100%
进口总值
3.按进口税额占有税商品进口总值的百分比计算:
进口税款总额
关税水平=――――――――――――― X 100%
有税商品进口总值
4.为了便于更具体的比较,也可以选出一些代表性的商品根据不同商品类别进行加权平均比较。
税则中所有税目的税率之和
关税水平=――――――――――――― X 100%
税则中的税目数
2.按进口税额占总进口商品价格的百分比计算:
进口税款总额
关税水平=――――――――――――― X 100%
进口总值
3.按进口税额占有税商品进口总值的百分比计算:
进口税款总额
关税水平=――――――――――――― X 100%
有税商品进口总值
4.为了便于更具体的比较,也可以选出一些代表性的商品根据不同商品类别进行加权平均比较。
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平均在5%,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4%左右,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总体目标是在1986年9月的基础税率上平均减低30%的幅度。这样,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减税后,关税水平将从5.44%降至4.86%,美国大体上使它的减让幅度达到1/3的目标。
关税税则(Tariff)
又称关税税率表(tariff schedule),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按商品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拟定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这个税则目录就是以商品性质为主,结合加工程度进行分类,把全部商品分为二十一大类,九十九章(小类)1097项税目。各国可在税目下加列子目,税则中商品分类之所以如此繁细,反映了商品种类增多,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实行关税差别和贸易歧视政策,它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关税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大多数国家实行复式税则。所谓单式税则,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同类商品的进口,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使用单式税则,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在关税上指差别和歧视待遇,都改用复式税则,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肯尼亚等还在使用单式税则;复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有两个以上税率,对来处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税率。各国复式税则不同,有二、三、四、五栏不等,设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一般是普通税率最高,特惠税率最低。资本主义国家使用复式税则是为了贸易竞争的需要,对不同国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或为获取关税上的互惠,以保证其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来源,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民族经济,发展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合作,也使用复式税则。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这就是关税同盟。关税同盟一般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质,因此同盟成员国的商品在统一关境内可以避免非同盟国商品的竞争,从而扩大销售市场。关税同盟的排他性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各项:1.减低直至取消同盟内部的关税。为达到这一目的,同盟往往规定成员国在同盟内部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分阶段、逐步地从各自现行的对外关税税率,过渡到同盟所规定的统一关税税率,直至最后取消成员国彼此间的关税。2.制定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关税税率。在对外方面,同盟国成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调高或调低各自原有的对外关税税率,最终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税率;并且逐步统一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如对外歧视政策,进口数量限制等。3.对从同盟外进口的商品,根据商品的种类和提供国的不同,征收共同的差别关税,如特惠税率、协定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普通优惠税率、普通税率。4.制定统一的保护性措施,如进口限额、卫生防疫标,等等。
关税同盟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发达国家间建立的,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关税同盟,其目的在于确保西欧国家的市场,抵制美国产品的竞争,促进内部贸易的发展,积极推进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另一类是由发展中国家建立的关税同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地区各国的民族利益,促进区内的经济合作和共同发展。如中非关税同盟与经济联盟,安第斯条约组织、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大湖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等。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秘书处(Secretariat of GAT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秘书处由大约400人组成,它设在日内瓦,由瑞士籍的阿瑟.邓克尔任总干事。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是关贸总协定的常设机构,并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秘书处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对贸易实绩和贸易政策进行分析;其法律工作人员帮助解决贸易争端,其中涉及关贸总协定规则和先例的解释。关贸总协定预算大约为7500万瑞士法郎,由缔约国按其占世界商品贸易中的份额比例交纳。
规费(Fees)
对劳务的酬金。如 fees for survey on ship(船舶检验费),fee for certificate of origin(原产地证明书费),fees for various types of consultants 各种问题的咨询费(即付给接受咨询的各种顾问的费用)。
国际价格(International Price)
亦称国际市场价格或世界市场价格。商品和劳务的国际价格是国际价值的货币表现。人们常说的国际价格是指国际市场上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形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成交价格。具有代表性的成交价格通常是指:(1)某些国家市场集散中心,集散地商品的市场;(2)某些商品主要出口国(或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出口价格;(3)某此商品主要进口国(或地区)具有代表性的进口价格;(4)某些重要商品的拍卖价格开标价格等。国际价格基本上是自发形成的,是由国际价值、货币价值或汇价、供求关系决定的。国际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使国际价格围绕国际价值不断波动,影响国际价格变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垄断、竞争、资本主义再生产周期性变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对经济或价格的干预或调节,科学技术进步、代用品的出现及其使用范围的扩大,自然和资源条件的变化,民族的消费习惯和心理状况,国际政治变化,战争和投机等。国际价格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所构成。国际价格有以下类别:参考价格、外贸统计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国际价值(或其转化形态)是国际价格形成和变动的基础。国际价格与国内价格联系十分密切,参加国际交换的各国商品的国内价格是国际价格形成的基础,国际价格是国内价格在国际范围内的发展或延伸。并反过来成为影响国内价格形成与变化的条件。广义国际价格应包括商品劳务价格,资本(或信贷)的价格(或利率),外汇价格(汇率)等。
约束税率(Bound Rate)
经过谈判达成协议而固定下来的关税税率为约束税率。按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各国应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方式,或者为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多边的程序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固定下来的各国税则商品的税率为约束税率,汇总起来形成减让表,作为总协定的一个附属部分付诸实施。按总协定规定,关税减让谈判有4种减让形式来约束关税的税率:1.降低关税并约束在降低了的关税水平;2.约束现行关税税率;3.约束在现行关税水平以上的某个关税水平;4.约束免税待遇。
自主关税(Autonomous Tariff)
又称“国定关税”。由一国政府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关税,包括关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可同时对缔有贸易协定、在自愿对等基础上相互减让关税的国家实行协定关税。
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2)相互的(双方受惠);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优惠差额(Margin of Preference)
系指相同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的绝对差别,而不是指这些税率的比例关系,例如:(1)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6%,优惠税率是从价税24%,则优惠差额是从价税12%,而不是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一;(2)如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0%,优惠税率为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二,则优惠差额为12%,(3)如果最惠国税率是每公斤2法郎,优惠税率是每公斤1.5法郎,则优惠差额是每公斤0.5法郎。
优惠税率(Preferential Rate)
又称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指对于来自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所适用的关税率,较一般关税率为低,通常是由于均属于同一国家集团的成员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给予的优惠待遇。例如同协优惠、共同体优惠及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等均是。在关贸总协定中,优惠税率是指各缔约国间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给予对方的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待遇。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Vate of Protection)
指整个关税制度(和有效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给予净重增值的影响。也就是由于整个关税制度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有效保护不但注意关税对成品价格影响,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的百分比。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 国外加工增值*100%。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这些国家需要大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口最终产品。因此,在关税谈判中,什么商品可以减税,减税幅度多大,如何不影响对本国加工制造业的保护而又达到相互减让关税的目的,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应注意的是有效保护率的提高,这就涉及到谈判的策略问题。